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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

制作离婚协议书时要注意细化

  1、不要相信轻口头承诺

  王女士和赵先生于2003年3月开始同居。他们很高兴,感情也很深,所以这对甜蜜的夫妇喜欢北京的房产。作为一个忠诚的男人,张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手续。不久,两人就搬进了新房子。2003年8月,他们结束了恋爱,步入了婚姻殿堂。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20万元的银行贷款,但好景不长。2009年初,双方的关系亮起了红灯。双方都认为自己不能再住在一起,最终达成协议,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婚姻是离婚的,但因为在离婚的时候,赵承诺王女士说,婚姻期间共同偿还的20万元房屋抵押贷款,折扣王女士现金10万元作为还款补偿。实际支付给王2万元,说剩下的8万元在离婚后半年内支付。毕竟,这对夫妇不会违约,所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该协议对财产的描述是“双方都没有财产”。在离婚程序完成后,这名男子真的很后悔。他以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为由表示,双方对财产分割的意义是真实和有效的。他说,他从来没有承诺给王女士8万元的赔偿。

  几天后,女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夫妻婚后偿还贷款和部分溢价,男方认为离婚协议明确规定“双方无财产”,表明女方知道共同财产,但对分割没有异议,即使她没有得到应有的财产,也只是单方面放弃。

  那么,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夫妻婚后共同还贷的女方能享受房产的增值款吗?这所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女方还能再次要求房屋分割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适用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发现欺诈、胁迫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妇女可以分割婚后共同贷款,但他们只形成口头协议,没有形成任何书面证据材料,现在男人拒绝承认给女人10万元的口头协议,妇女无法证明,最终由于草率的“离婚协议”失去了应该属于她的权利。

  二、财产分割不得笼统、模糊、不清

  2008年2月,周先生和李女士也同意离婚。他们向民政局提交的离婚协议中写着“双方没有财产纠纷”。离婚后,李女士后悔,认为只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所以她说双方没有财产纠纷。事实上,婚后存款20万元没有分割,一直以周先生的名义存在。2008年5月,李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双方婚后共同收入20万元。经审理,法院认定双方在离婚时已处理财产,这是双方的真实意图,没有欺诈或胁迫,因此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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