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离婚律师:如何处理无效婚姻?
一、如何认定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缺乏法律条件而没有法律效力的非法婚姻,即法律不承认和保护的婚姻。《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重婚的;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二、法院处理无效婚姻的方式,法律适用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性质属于非诉讼案件,更适合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特殊程序。无效婚姻属于非法婚姻,具有社会危害,应予以打击。适用特殊程序审理可以及时加大对无效婚姻的打击力度,反映国家的干预和制裁。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没收双方的结婚证,并将有效判决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因此,无效婚姻案件的处理应当使用判决,分别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制作法律文件,一审终审。对婚姻效力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不能提起上诉。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请求法院进行调解和判决。
三、无效婚姻期间财产的处理
《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按照共同标准作出判决。重婚造成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根据本条,《婚姻法》适用以下原则:
1、协议原则。协议是处理财产的先行程序,只有当当事人不能就其财产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判决。判决应当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的财产只能是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同居前的财产和同居中的个人财产(同居中的个人财产)应当依法属于各自的收入,不能作为处理的目标。
2、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重婚造成的无效婚姻财产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里所说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处理重婚财产时,不能处理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但在实践中,这些财产往往无法区分,应按照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此外,一些重婚当事人被欺骗,没有过错,在宣布重婚无效时,也应适当保护财产。
四、子女抚养的处理
婚姻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出生的子女应当遵循与婚姻子女处理相同的原则,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并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