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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

子诉母意图分享居住权被驳回

  子诉母意图分享居住权被驳回

  张老太住在一间靠近路边的平房里,享有房子的产权。小李是张老太的儿子。她婚前和母亲住在一起,婚后搬到岳父母家。2008年,小李离婚,回到母亲的平房,在这里经营一家餐馆。2009年10月,张老太与小李发生冲突,于是锁上了房子,小李无法进入房子。无奈之下,小李在外面租了一套房子,但他的物品仍然存放在母亲的房子里。同年12月,小李起诉法院,称自己与张老太是母子关系,一直住在一起。由于生活困难,张老太同意后将平房改造成餐厅。现在张老太锁上了房间的门,使她无法生活和经营,所以她要求确认自己对平房有居住权。张老太说她拥有房子的所有权。由于小李的商业活动,她现在不能住在这里,所以她不同意小李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小李作为共居者,与母亲连续居住在争议房屋内,但婚后曾搬出房屋居住。离婚后搬回争议房屋后,他在外面住了一年左右,与张老太的共居关系一度中止。本案审理期间,小李还租了一套房子。此外,小李作为一名成年男子,具有劳动能力,不应长期依赖父母。他应该依靠自己诚实的劳动来独立生活,从而驳回了小李确认居住权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居住权问题,首先要了解居住权是什么。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有关规定涉及居住权。本条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住房帮助生活困难者的形式,可以是住房的居住权或者所有权。这种司法解释首次在中国确认了居住权的形式,但其规定仅限于婚姻关系。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我国采用了物权法的原则。法定物权包括所有权、权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居住权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因此其性质不能定义为物权。

  本案当事人属于母子关系,不能直接适用婚姻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原则进行判决。根据本案的情况,居住权的确认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年龄、劳动能力和家庭成员。小李作为一个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应该独立生存,而不是长期依赖父母。张老太是争议房屋的所有者,并表示不同意小李继续住在这里。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小李不再享有母亲房屋的居住权。

  如今,成年后依靠父母生活的年轻人被称为“老人”或“啃老族”。根据老龄科研中心的调查,中国65%以上的家庭存在“老养小”现象,30%以上%大多数成年人基本上都是由父母支持的。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包括社会环境的无助、教育制度的缺陷和传统家庭观念的缺点,但年轻人自己的问题不容忽视。这些年轻人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没有承担责任的勇气,没有脚踏实地的工作和生活,都是致命的缺陷。他们浪费青春和精力,而老父母为了谋生而努力工作。“切肉孝顺”、“卧冰求鱼”,这样的故事在现代社会逐渐被年轻人遗忘,现在是父母无奈的“割肉养子”,真的很难过。

  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小李并没有像许多年轻人一样完全“啃老”。他也在经营餐馆和工作,但他占用了母亲的房子,导致母亲没有稳定的生活环境。凭借他的经济实力,他完全有能力租房经营和生活,所以他应该自力更生,不再依靠母亲,让老母亲享受家庭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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