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侵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婚姻侵权的含义
所谓婚姻侵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违反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侵犯配偶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的过错行为,损害对方的人身和财产。
婚内侵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一)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夫妻之间的侵权才能属于婚姻侵权。
因此,婚姻侵权的前提是双方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即从时间上看,只有从婚姻登记开始,到离婚程序完成侵权,可能属于婚姻侵权,婚前或婚后和同居侵权,不属于婚姻侵权的范畴。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农村地区广泛存在的事实婚姻。根据我国法律,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以来,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因此,以1994年2月1日为分界点,以前事实婚姻存在的侵权行为应纳入婚姻侵权的范畴,否则只能作为一般侵权。无论这一规定在法律逻辑上是否荒谬,在司法实践中,都往往很难界定事实婚姻的成立时间。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还有待讨论。
(二)主观上有过错
我国侵权责任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三种原则,但我们认为婚姻侵权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故意限制。这也是由婚姻侵权的特殊性决定的。婚姻关系具有很强的伦理性,必然会融入当事人的情感因素。因此,只有当一方具有主观恶性,故意侵犯配偶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时,才需要法律干预,否则不利于营造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氛围,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
(三)客体具有特定性
婚姻侵权的对象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夫妻双方作为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存在。因此,当一方侵犯另一方时,首先侵犯另一方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二是婚姻侵权的对象是基于夫妻关系产生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这里的“人身权”主要是指配偶权及其衍生身份权。从法律上讲,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作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作为配偶的身份利益。就其性质而言,是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法律赋予夫妻平等、专属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基本权利。然而,中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配偶的权利。这种立法空白使得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不可避免地出现漏洞。我们认为,婚姻法应当明确配偶权及其身份权的内涵、法律地位和具体内容,为处罚配偶之间的婚姻侵权和救济受害人提供法律依据。
(四)客观地说,夫妻一方侵犯对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造成对方人身财产损害的过错行为。
至于具体的侵权形式,它是多样化的,可以作为或不作为。前者如重婚、与第三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等,后者如遗弃、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