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承继中的被承继人债权人利益维护问题,是一个联系整个社会经济买卖安全的重要问题,因为我国现行的承继法令规范对此缺少规则,改善和完善承继法的相关规则成为必要,本文以两部学者提出的立法建议稿为根底,从遗产清册的相关问题下手进行剖析,并对建议稿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现行承继法在被承继人债权人利益维护上的瑕疵承继人虽为限制承继,而有必定之不正行为时,不许承继人建议限制承继之利益,亦不得再为承继权之扔掉,其成果当然为无限承继,总称之为强制承继。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以下简称《承继法》)颁行于1985年,虽然只是阅历了不到二十年的时刻,可是,我国的经济社会情况在这二十年间发作的巨大的改变,为其时的立法者所未能预见。
跟着市场经济的树立与开展,公民个人具有了越来越多的生活资料,还有很多人具有了生产资料,经济活动不仅从数量上大幅上升,并且从内容上也变得越来越杂乱。
相形之下,《承继法》中关于被承继人的债款的处理的规则,显得非常单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无法从中得到有力确保。
这就要求咱们从头审视《承继法》中的相关规则,并依据实践中的需求,从理论的层面上来修正和完善法令规则,更好的维护公民私权力。
1、我国承继法令规范关于遗产债款的处理的规则(1)《承继法》第33条规则,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交纳税款和清偿债款以他的遗产实践价值为限。
超越遗产实践价值部分,承继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
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对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能够不负归还职责。
(2)《承继法》第34条规则,履行遗赠不得阻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承继法定见》)第61条规则,承继人中有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便遗产缺少清偿债款,也应为其保存恰当遗产,然后再按承继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榜首百八十条的规则清偿债款。
(4)《承继法定见》第62条规则,遗产已被切割而未清偿债款时,如有法定承继又有遗言承继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承继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款;缺少清偿时,剩下的债款由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按份额用所得遗产归还;假如只要遗言承继和遗赠的,由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按份额用所得归还。
2、对现行规则的扼要分析从以上能够看到我国现行的承继法令规范对被承继人生前债款的规则首要有:榜首,承继人对被承继人所负债款承当有限职责,即承继人不以自己的固有产业对被承继人的债款担任。
第二,承继人能够抛弃对被承继人产业的承继权,并一起革除对被承继人债款的清偿职责。
第三,债款清偿优先于遗赠的履行。
第四,债款清偿前应为缺少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恰当的份额。
第五,切割遗产后的债款清偿,以法定承继人先于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的次序进行清偿,在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之间,依照所获遗产的份额进行清偿。
以上规则存在的问题首要能够归纳为以下几点:榜首,无条件的限制遗产承继对被承继人的债款人的利益构成严峻损害。
从承继的开展前史来看,从归纳承继即无限承继到限制承继即有限承继是各国承继法开展的一起趋势 [1]。
可是,各国现在通行的限制承继都是有条件的,而我国的限制承继则是无条件的,承继人不需求别的作出意思表明,也不需求特别的程序,即可享有有限职责的维护,这是我国《承继法》在被承继人债款清偿的规则上一个明显的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