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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

根据泰国法缔结的婚姻是否有效

  根据泰国法缔结的婚姻是否有效

  1999年,21岁的中国公民王某和19岁的中国公民张某在住所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定,两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予登记。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王某、张某参加了一家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旅游团,并按宗教方式在泰国举行了婚礼。回国后,他们以夫妻的名义住在一起。

  2000年,王死于一场意外车祸。关于遗产继承,张与王的亲属发生了争执。张认为自己是王的妻子,一起生活了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王的亲属认为,张和王没有结婚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的婚姻仪式违反了中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求的规定,属于无效婚姻,因此不是继承人。双方谈判失败,然后诉诸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哪些国家法律应该作为确定婚姻效力的基础法?张有继承权吗?

  法律规避了这个问题。本案双方根据泰国法缔结的婚姻是否有效?张有继承权吗?

  本案双方在婚姻实质要求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到泰国以宗教方式结婚,婚后回国居住。其行为构成法律规避,婚姻无效,中国法律不予认可。因此,张对王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在这种情况下,要确定张是否有继承权,首先要确定她和王的婚姻效力。旅游婚姻案件涉及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所谓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利用一定的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一连接点的构成要素,以避免本应适用的不利法律,从而适用于自己有利的法律的逃避或逃避。

  在这种情况下,王和张在中国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了婚姻登记。因不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即年龄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被中国婚姻登记机关拒绝登记。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王和张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海外旅行,在国外以宗教方式结婚,婚后回到中国。王和张在国外结婚的目的非常明确,即避免中国婚姻法中关于婚姻年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避免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具有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因此,王、张在国外结婚,虽然根据婚姻结婚地方法在婚姻的实质性和形式要求两个方面都是完美的,但这种婚姻由于避免中国法律没有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中国法律不承认。

  近年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结婚的数量不断增加,但《民法通则》对这种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时,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当事人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婚姻登记是中国公民婚姻的法定婚姻形式要求。国内公民结婚,无论是在中国举行婚礼,还是通过旅游结婚在国外举行婚礼,都必须共同到当事人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如果不登记,婚姻在中国没有婚姻效力,因为它没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起到了防止法律规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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