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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登记有瑕疵怎么办?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有缺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1997年,张(女)和胡(男)相识。2001年,他们结婚了,亲戚朋友都来祝贺他们,但第二年,丈夫胡因病去世。遗产近1亿元。

  之后,胡的母亲、弟弟和张起诉法院继承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胡的母亲提出张胡非法同居,要求取消乐清市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

  本案的真实原型是“胡加招数亿遗产继承纠纷案”。由于本案涉及的财产数量巨大,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案件,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本案涉及如何处理婚姻登记中的缺陷。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往往以婚姻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缺乏婚姻的实质性要求,法院可以宣告婚姻无效,但对只有程序瑕疵的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是支持还是拒绝?各级法院有不同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胡的母亲对这个问题大惊小怪,他的做法是另一起诉讼,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将浙江省乐清市民政局告上法庭。

  根据《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项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形之一,法院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因此,当事人认为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应当主张撤销婚姻登记,并办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指出救济方式的同时,也指出了通过行政程序进行救济的时限,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为60天,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3个月,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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