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担保债务妻子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由于业务资金周转困难,郑正湖于2012年3月20日向李维新借款1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同意贷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1.5%,洪建元提供担保。到期后,李维新多次向借款人郑正湖和担保人洪建元催促。2013年6月2日,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正湖立即偿还贷款本息。担保人洪建元及其妻子钱小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歧]
有两种相反的观点认为,妻子钱小芳是否应该为丈夫洪建元的担保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钱小芳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以个人名义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债务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在庭审中,钱小芳没有证明李维新和洪建元约定的担保债务是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明担保债务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因此,洪建元的担保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钱小芳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洪建元的配偶钱小芳是否应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该根据担保的具体性质、担保是否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钱小芳是否了解和认可这种担保,不应该简单地应用相关的司法解释。
[评析]
理由如下: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1、郑正湖出具的借条中,有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即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是主要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开始的。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如支付利息),担保合同一般为无偿合同(担保人从中受益为例外)。因此,判断担保人洪建元的妻子钱小芳是否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取决于钱小芳是否从中受益,即李维新证明洪建元的担保行为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需要,或者夫妻、家庭从担保行为中受益,否则洪建元的妻子将承担保。
2、从法律角度来看,丈夫和妻子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可以分别从事与婚姻无关的民事活动。丈夫或妻子的外部担保不能等同,即丈夫的担保妻子也和他们一起担保,妻子的担保妻子也和他们一起担保;丈夫和妻子的信用也不一样。不能说他们认可了丈夫的信用,也认可了他们的信用,更不能说丈夫和妻子的信用存在不可避免的连带关系。此外,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配偶必须与他人一起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