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时分割的财产能否认定为婚前财产
1999年2月,刘某(女)和张某(男)通过当地法院的诉讼判决离婚。当时,他们有18万元的存款。根据法院判决,刘某分10万元,张某分8万元。分手两年后的2001年9月,刘某和张某和好如初再婚。
一年后,张某因单位不景气下岗回家,于是想开一家小吃店。张某自己花光了所有积蓄,于是提出让刘某拿出离婚时分配的10万元存款投资小吃店。刘某一开始不愿意,后来以为张某真的没有别的事可做,就同意投资。但同时提出,这10万元是他婚前的个人财产,小吃店必须注明是刘某的个人投资。张某认为,10万元是两人在婚姻关系中共同挣来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他们离婚了,但最终还是再婚了。既然这10万元一开始是一起挣来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就不能因为分手后再合好,即使刘某是一个人。两人对这笔存款是属于个人所有权还是共同所有权有自己的看法,不让步,再次伤害了夫妻关系。刘某一怒之下起诉当地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提出认定10万元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张某无权分割。张某同意离婚,但提出10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有权分割。
如何确定离婚后再婚和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中原和被告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根据原告刘的观点,离婚时判给刘的10万元是刘的个人财产。因为刘某和张某离婚时,10万元已经由法院分配给刘某,成为刘某的个人财产。刘某和张某再婚后,这10万元应属于刘某婚前的个人财产。至于婚后如何确定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应当确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被告张认为,刘某离婚时分割的10万元来自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再婚后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虽然现在他们再婚了,但10万元是第一次婚姻,这笔钱在第一次婚姻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毋庸置疑的。既然一开始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婚姻关系中当事人、财产来源甚至财产数额不变的情况下,也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因为离婚和再婚财产会变成刘某,这是不合理的。
当地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发现,两人争议的10万元是他们第一次离婚时分配给刘的财产,应认定为刘的个人财产,因此判决10万元属于刘,张无权分割。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
在这种情况下,原被告和被告之间的10万元存款确实是原被告和被告第一次婚姻中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双方经历了从婚姻到离婚再婚的婚姻变化。虽然婚姻关系的主体没有改变,但前一次婚姻与后一次婚姻的主体完全相同,但应当明确的是,离婚解除的婚姻关系和再婚后建立的婚姻关系是两种独立的婚姻关系,两次婚姻在财产上没有法律连续性。因此,这10万元存款在前后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性质是不同的。在刘某和张某的第一次婚姻中,10万元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收入;(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10万元在前婚中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后,刘某、张某离婚,根据法院判决,10万元分配给刘某。此时,由于法院的有效判决,这10万元财产的性质发生了变化。10万元已归刘某所有,刘某享有所有权。自然,刘某与张某复婚后,刘某持有的10万元应认定为刘某婚前的个人财产。至于如何确定婚前夫妻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婚后夫妻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再次确认:“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全部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张说1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第一次婚姻虽然是事实,但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刘和张再婚后,无论婚姻关系持续多久,10万元刘个人财产属性不会改变(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刘在第二次离婚财产主张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