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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被继承人无权处置胎儿预留份

  我国法令对胎儿预留份以及该预留份的分配进行了规则,有人以为法令现已对胎儿预留份怎么处理进行了规则,故被承继人对胎儿的预留比例是没有处置权的。

  胎儿出世时是活体的,预留比例的遗产由胎儿承继,被承继人在此状况下是无处分权的,这点没有争议;胎儿出世时是死体的,该胎儿预留份是否只能依照法令规则由被承继人的承继人依照法定承继?笔者不这样以为,由于胎儿出世时是死体的,胎儿预留比例仍是被承继人的遗产,被承继人在不侵略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依照自己的认识分配该部分遗产。

  首要,咱们要清晰法令对胎儿预留份进行规则的意图,即为行将出世的胎儿供给日子保证,维护胎儿出世后的生计权。

  其次,咱们要清晰胎儿预留份的法令规则的适用状况,即该规则是在无遗言或遗言无效的状况下对胎儿预留份的处置办法进行了法令辅导。

  假如分配胎儿预留比例部分的遗言有用,仍是应当遵从意思自治准则,依照被承继人的遗言志愿处置该份遗产。

  再次,在胎儿出世时是死体的状况下,分配胎儿预留比例部分的遗言为何会收效?怎么让分配胎儿预留比例部分的遗言收效?分配胎儿预留比例部分的遗言之所以失效,是由于该遗言侵略了胎儿出世后的生计保证权。

  假如遗言中写明:xx部分遗产是为胎儿保存的预留份,若胎儿出世时是活体的,由胎儿承继;若胎儿出世时是死体的,该部分遗产由xxx承继。

  那么该遗言既分配了胎儿预留比例,又维护了胎儿的生计保证权,遗言中分配胎儿预留比例部分的内容必定是有用的。

  最终,提示我们:立遗言要专业,只要专业的遗言才干保证被承继人的认识得到充沛的完成,防止因承继胶葛导致家庭决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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