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承诺离婚协议的词义非常明确。争议条款中有两个句子用句号断开,约定的词义也体现了两个内容。一是明确涉案房屋的过户时间,按照法律法规可以有房产的过户时间;二是明确房屋租赁收入,所有收入由闫某1管理,待闫某28岁交闫某2自行支配。句号分离的两句话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没有关系。并不是闫某1主张的整体理解,涉案房屋的过户时间是闫某2岁至18岁,所以法院拒绝接受。
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申请房地产登记没有限制性规定,但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本案涉案房屋所在地朝阳房地产登记中心确认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有资格与其监护人购买房屋,房产无抵押、查封的,可转让给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因此,刘某要求闫某1帮助刘某和闫某2以正当理由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为闫某2名,法院予以支持。
【诉讼请求】
刘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闫某1履行闫某1与刘某于2017年6月20日签署的《离婚协议》,协助刘某、闫某2将闫某1名下的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闫某2名下,房屋变更登记费由闫某1名下。、各承担一半的刘某;
本案的诉讼费由闫某1承担。
【一审查明】
刘某、闫某1原本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09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在登记结婚之前,也就是2009年2月25日生下一子闫某2,即本案第三人。
2017年6月20日,闫某、刘某签署了《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离异协议书上写着“离婚原因:感情不和谐。经男女双方协商,现自愿协议离婚,明确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达成协议,共同达成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是子女抚养事宜:婚后双方育一子闫某2,离婚后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每月3300元至18岁的抚养费,闫某2的教育费用由双方协商,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第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朝阳区安华里四区X号楼XXXXX号房子,闫某一名下属,离婚后归闫某二所有。产权人闫某一代管理至闫某二,按照法律法规可以转让财产,转让费双方均摊。这样的房产出租,所有的收入都归闫某1管理,待闫某218岁交闫某2自己支配。没有其他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婚后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和债务。其它事项:没有。双方对上述协议事项没有异议,承诺明确协议的词义,愿意完全履行协议,不存在被胁迫、欺诈、误解等情况。
此外,2009年7月16日,闫某1作为买方(乙方),北京市东开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作为卖方(甲方),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意乙方购买相关优惠政策购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57.33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5.58平方米。上述房屋按每平方米1560元的成本价出售。经过计算(成本价加个人优惠条件),本套住宅价格为43388.06元,公共维修基金为1962.79元。与此同时,闫某1提交了支付上述房款和公共维修基金的发票,显示支付人为闫某1,发票时间为2009年7月16日。此后,涉案房屋取得产权登记,登记房屋所有人为闫某1,登记时间为2010年3月16日,房屋位于朝阳区安华里四区XX层XX单元XXXX,房屋性质为房改(成本价),建筑面积62.91平方米。
此外,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法院向朝阳房地产登记中心进行了调查和确认:房屋的性质是房屋改造。18岁以下未成年人有资格与其监护人购买房屋,且房产无抵押、查封的,可转让给18岁以下未成年人。经法院在朝阳房地产登记中心查询,本案涉案房屋无抵押、查封;法院还向朝阳房地产登记中心核实,2022年2月25日刘某提交的购房家庭填报信息系中心查询结果,刘某提交家庭填报信息证明闫某2、刘某的购房资格已经初步获得批准。由于购房资格审查通过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有效,在本案审理中,刘某重新提交了2022年7月15日在朝阳房地产登记中心申请的购房资格审查通过证明,闫某1认可了核查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
经询,闫某1、现在刘某、闫某2都同意住在涉案的房子里。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对涉案房屋性质属于刘某、闫某1夫妻共同财产或闫某1婚前个人财产存在争议。
刘主张,虽然涉案房屋原为闫某1父亲租赁公房,但在闫某1中,、刘在登记结婚前进行了房屋改造,并支付了所有的购房款,但双方在登记结婚前同居并生了一个儿子。双方财产构成混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闫某1主张,该房屋在双方登记结婚前购买并缴纳全款,应为闫某1人财产。
对此,法院注意到,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和缴纳房款的时间为2009年7月16日,该时间为严某2出生后与刘某、严某1登记结婚前,而刘某未参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款发票未显示刘某参与缴纳房款。虽然刘某主张与严某1构成财产混合,对购买涉案房屋有贡献,但证据不足,法院很难确定刘某的主张。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为严某1婚前个人财产。
刘某、闫某1《离婚协议》规定,离婚后涉案房屋归双方之子闫某2所有。在涉案房屋转让至闫某2名之前,双方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存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实施前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适用当时法律,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2)(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2)。《婚姻法》解释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本案查明的事实,刘某、燕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不存在胁迫、欺诈、误解,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因此,《离婚协议》规定的内容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根据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处置、债务偿还等问题达成的综合内容协议。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协议也是基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在婚姻关系解除的情况下,赠与人应当按照离婚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因此,刘某、闫某1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闫某1将涉案房屋以其个人名义赠与其子闫某2的协议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刘某、闫某1婚姻关系解除后,闫某1应按照《离婚协议》将涉案房屋转让给闫某2。因此,严某1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房屋的条款,法院不予接受。
双方就涉案房屋转让问题存在争议。
刘主张,涉案房屋的转让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随时转让。严某1主张,《离婚协议》规定,涉案房屋的转让时间应理解为严某2年满18周岁。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燕某1名下的房地产朝阳区安华里四区X号楼X单元XXXX房屋,离婚后归燕某2所有,产权人燕某1代管理至燕某2,按照法律法规可以拥有房地产时转让,转让费由双方平均分摊。这样,房地产出租,所有收入都由燕某1管理,燕某28岁交燕某2自行控制。双方对上述协议无异议,承诺明确协议的含义,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不存在胁迫、欺诈或误解。”
双方承诺对协议的意义非常清楚。上述条款是用句号断开的两句话,约定的词义也反映了两个内容。一是明确涉案房屋转让时间,依照法律法规可以拥有房产时转让;二是明确房屋租赁收入。所有收入由严某1管理,严某218岁交严某2自行控制。句号分开的两句话在形式和内容上都不相关,也不是严某1主张的对涉案房屋转让时间的整体理解,因为严某2年满18岁,所以法院不予接受。
根据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燕2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地产登记。现在刘提交的2022年2月25日购房家庭填写信息验证结果为“初步验证通过”,经法院向涉案房屋登记部门朝阳房地产登记中心核实,验证结果真实。在本案审判中,刘还提交了2022年7月15日朝阳房地产登记中心购房资格验证通过证书。严1认可了验证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法院确认了证据的真实性。
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申请房地产登记没有限制性规定,但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由监护人申请,房屋所在地朝阳房地产登记中心确认未满18岁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购买资格,房地产无抵押、查封,可转让给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法院发现,严2及其监护人刘有购买资格,涉及房屋无抵押、查封,具备财产转让条件,因此刘要求严1协助刘、严2将房屋变更登记为严2名,法院支持。
一审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四区XX楼XX单元XXXX单元XXXX房屋转让至严某2名,严某1协助刘某、严某2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上述房屋变更登记费由刘某和严某1分别承担。
[上诉意见]
严某1上诉事实及理由:
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闫某1有权撤销赠与。本案本质上是在离婚协议中包含赠与条款。因赠与条款未履行而发生纠纷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或者原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有权在赠与财产转让前撤销赠与。
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即使不撤销赠与,赠与转让时间应在闫某2年满18周岁时。
刘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闫某1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闫某2人表示,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闫某1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审判决]
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刘某提出的闫某1、闫某2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在闫某2名下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首先,关于房屋所有权的性质。一审法院依据《房屋买卖合同》、房款发票等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涉案房屋为闫某一人的财产是正确的。
其次,严某1提出,在涉案房屋转让至严某2名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主张是否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争议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因此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的解释和已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其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严某1应按照《离婚协议》将涉案房屋转让给严某2名,这是正确的。我院二审不接受严某1的上诉主张。
第三,严某1提出的《离婚协议》规定的涉案房屋转让时间应理解为严某2年满18周岁的主张能否成立。一审法院从《离婚协议》的词义和上下文确认,严某2依照法律法规拥有房产时,确认涉案房屋转让时间合理,二审法院维持,严某1提出的主张不予接受。
最后,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确认严某2、刘某有购房资格,涉案房屋有转让条件,然后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法院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