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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婚姻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

  婚姻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

  (1)免除子女抚养义务

  抚养孩子是父母的责任,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被免除。在现实生活中,会有很多要求不想要孩子,谁想要孩子,谁承担所有的抚养费。这种协议的有效性不能说是完全无效的。但当承诺全额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境,无法独自承担子女抚养费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义务。

  (2)第三方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姻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承担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种各自债务的协议只有在债权人知道协议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责任。

  (3)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

  在婚姻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意味着不承担家庭生活费用。有些家庭生活费用是不可预见的。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重要的是,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能免除夫妻之间的扶持义务。当一方生病需要治疗时,另一方应积极承担。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夫妻对约定财产的理解和定义不同,在起草婚姻财产协议时会有不同的看法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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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长:婚姻家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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