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003710876

协议离婚

没有结婚证的离婚程序

  没有结婚证的离婚程序

  法律咨询:我和她结婚快一年了,生了一个女儿,没有结婚证能离婚吗?财产怎么分,女儿会分给谁?

  律师回答:你不属于合法婚姻,因为你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也没有领取结婚证。从目前的角度来看,婚姻不算(除非办理合法婚姻手续),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没有非婚生子女。

  事实上,婚姻的概念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婚姻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事实婚姻没有依法登记,本质上是非法婚姻,但考虑到中国的真实国情,为了保持一定范围,特别是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没有婚姻登记,以夫妻的名义同居,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的概念。

  事实婚姻特征如下:

  1.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是否与配偶相处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性关系的重要区别。因为,所有的非法性行为,都没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都有公开的夫妻身份。也就是说,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并得到周围人的认可。也就是说,它不仅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而且在外部形式上也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可。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性关系形式的重要区别。所有非法的性关系和行为都不以夫妻的名义,公众也不会承认他们是夫妻。

  4.事实婚姻当事人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没有法定的婚姻登记要求,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中国,无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婚礼,未登记的婚姻都不是合法的婚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求:

  1、男女同居(即男女同居持续稳定)始于1994年2月1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在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具备结婚的实质要求。

  所谓婚姻的本质要求,是男女建立夫妻关系的必要条件,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对效果的认可:

  我国婚姻法经历了四个阶段:(1)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2)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3)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4)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这里只介绍了第四个阶段,即2001年婚姻法颁布后的规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婚姻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可以追溯到既往的合法化,得到认可和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关于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受理案件前补办婚姻登记;未补办婚姻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只要符合婚姻的实质要求,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与上述1989年司法解释相比,双方必须同居,即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规定明显放宽了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充婚姻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可以追溯到双方都符合婚姻的实质要求。双方不补充婚姻登记的,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没有约定的,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在此期间,双方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为双方的个人财产,共同生产和生活形成的债权和债务按共同债权和债务处理。无论是哪种关系,在同居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产,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产,应当根据双方同居时间、对方过错程度和经济状况的实际情况进行退还。

  事实上,婚姻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双方出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受到伤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都应当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

  事实婚姻的终止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该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终止也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即行政手段(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民政部门往往不接受事实婚姻协议的离婚请求,因此最好向法院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这样,如果不办理结婚手续,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办理。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收入和购买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在此期间,双方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办理。无论是哪种关系,一方在同居前自愿赠与对方财产,并按赠与关系办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产,应当根据双方同居时间、对方过错程度和经济状况的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上,婚姻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双方出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受到伤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都应当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

郑州离婚律师-郑州专业离婚律师咨询,为你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以及律师服务

法律专长:婚姻家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

律师电话:15003710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