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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抚养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第一,强制执行抚养权的实际问题

  2008年4月,《重庆晚报》和各大媒体发布了标题新闻《谁动了我的抚养权》。本文的第二起案件如下:重庆大足张女士非婚生子。虽然法院已经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但由于男方拒绝执行,将孩子抚养出去后消失了。女方只能看着孩子“睁大眼睛”。她和自己的女儿在一起六年只有一天。父亲抱着孩子“藏在西藏”,法院多次强制执行。2003年春节期间,申请人张女士向执行法官提供了一条线索:孩子的父亲回家了。当执行法官赶到孩子的父亲家时,他突然逃跑了,消失了。如果找不到当事人,执行法官必须反复寻找其亲属,动员提供线索。根据法官的说法,他们至少和被执行人的父亲和哥哥谈过不少于100次,但都“没有结果”。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是财产,而非人。他说:“强迫一个孩子,这的确是一个难题,也是法律的空白。对于这一问题,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相关人士表示,张花的这件事目前还不知道该怎么办。此案反映了目前我国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实际履行中出现的现实问题。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子女的个人权利,可以分为婚生抚养和非婚生抚养。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得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异后,子女无论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异后,父母仍然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和教育孩子。离异后,哺乳期的孩子,按照哺乳期母亲的抚养原则。哺乳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纠纷无法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由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虽然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由法院决定归属,但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强制执行抚养权申请的情况并不少见。

  第二,法律规定和争议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规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然而,理论界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比如抚养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争议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抚养权案件不属于执行案件的受害范围,因为此类案件没有付款内容,执行依据不属于付款诉讼的判决,也没有执行内容。

  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的目标包括金钱、财产和行为,此类案件的执行目标是行为,因此属于执行案件的受案范围。

  第三种意见认为,此类执行案件可以立案,但监护权和抚养权不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只能自动执行,不能自动将子女交给申请人进行监护和抚养,只能通知申请人自行领养。如果申请人不能领养,法院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只能放手。

  第四种观点认为,案件应严格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行为内容执行,不能灵活,案件的执行目标是行为。由于我国法律不支持强制执行人身,如果被执行人不自动执行,将被提交给申请人进行监督和抚养,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排除妨碍执行。

  作者同意第二种和第四种观点。

  首先,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法律对案件的受理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一般的理解,执行案件的受理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必须有法律依据。

  (二)、执行依据必须具有法律效力。

  (三)执行依据必须有付款内容。

  (四)承担责任的当事人拒绝或推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对于案件来说,有(一)、(二)、(四)项目条件,不言而喻。但是执行依据是否有付款内容还不清楚。

  从词义解释来看,“支付内容”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具有动态价值的具体行为本身,相当于履行和清偿的含义;二是指静态行为所指向的目标,如金钱、财产等。那么,这里的“支付内容”是指具体行为,还是行为所指的金钱、财产等?为了定义“支付内容”的内涵,笔者认为有必要探索“支付内容”的起源。

  “付款内容”源于诉讼法理论中判决内容对判决的划分。根据这一理论,民事判决可以分为三类:付款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所谓付款判决,是指付款内容的判决;所谓确认判决,是指内容仅表现为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决;所谓变更判决,是指对双方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或解除判决。显然,作为此类案件执行依据的判决所确认的监护人,被执行人停止侵权,将子女移交给申请人,并将子女移交给被认定的监护人。

  因此,将子女移交给判决确定的监护人进行监护和抚养的行为具有付款内容,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属于执行案件的受理范围。简而言之,本案实际执行的目标是被执行人告知子女由申请人监护和抚养的行为,而不是子女的个人。强制执行请求事项是“责令被执行人将婚生子女移交给申请人执行人”,即执行目标为“行为”,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强制执行或者是否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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